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山坡地土地之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 一、宜農、牧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一)一級坡至三級坡。 (二)甚深層、深層及淺層之四級坡。 (三)甚淺層之四級坡,且其土壤沖蝕輕微或中等及下接軟質母岩。 (四)甚深層、深層之五級坡。 (五)淺層之五級坡,且其土壤沖蝕輕微或中等及下接軟質母岩。 二、宜林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不宜農耕之土地: (一)甚淺層之四級坡,且其土壤沖蝕嚴重或下接硬質母岩。 (二)甚淺層之五級坡。 (三)淺層之五級坡,且其土壤沖蝕嚴重或下接硬質母岩。 (四)六級坡。 三、加強保育地:屬沖蝕極嚴重、崩塌、地滑、脆弱母岩裸露之土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