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山坡地土地之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如下: 一、宜農、牧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 (一)一級坡至三級坡。 (二)甚深層、深層及淺層之四級坡。 (三)甚淺層之四級坡,且其土壤沖蝕輕微或中等及下接軟質母岩。 (四)甚深層、深層之五級坡。 (五)淺層之五級坡,且其土壤沖蝕輕微或中等及下接軟質母岩。 二、宜林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並造林或維持自然林木或植生覆蓋,不宜農耕之土地: (一)甚淺層之四級坡,且其土壤沖蝕嚴重或下接硬質母岩。 (二)甚淺層之五級坡。 (三)淺層之五級坡,且其土壤沖蝕嚴重或下接硬質母岩。 (四)六級坡。 三、加強保育地:屬沖蝕極嚴重、崩塌、地滑、脆弱母岩裸露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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