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各級主管機關得商請警察及有關機關組織聯合執行小組,執行稽查取締及保育宣導工作。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24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商請警察及有關機關組織聯合執行小組,執行稽查取締及保育宣導工作。根據此條款,主管機關可以與警察和其他相關機關組織合作,共同執行野生動物保育工作,包括稽查取締違法行為,以及進行保育宣導工作。這樣的合作可以加強對野生動物保護的監管和宣導工作,更有效地保護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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