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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 2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細則所定位置圖、範圍圖及規劃圖之比例尺如下: 一、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下者,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 二、面積超過一千公頃者,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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