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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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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係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前,已在該範圍內進行、完成或使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3項的釋義,既有的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指的是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的類別和範圍之前,已經在該範圍內進行、完成或使用的行為。這表示當特定範圍被公告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前,既有的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可以繼續進行,無需受到新公告範圍的限制。 參考資料: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8條第3項的範例可舉為,當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某個地區為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後,該地區內已經進行、完成或使用的建設和開發行為可以被視為既有行為,並且可以繼續存在或繼續進行,不受新公告範圍的限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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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係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