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的建設或土地利用,應該選擇對野生動物影響最少的方式和地域進行,不能破壞原有的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關應該通知相關人員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進行農、林、漁、牧的開發利用,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過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才能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已經存在的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果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辦法。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的類別和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變更時也是如此。這些規定都是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8 條中的內容。 舉例:鳥類保護區的設立和管理,都是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的範疇內,如果有人要在這些地區進行建設或土地利用,就需要遵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8 條中的規定,並經過相關的許可程序。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野生動物保育,應設立動物研究所,並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或民間團體從事野生動物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揚等事項。
立法理由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野生動物之保育,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等從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揚等事項。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經營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其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少之方式及地域為之,不得破壞其原有生態功能。必要時,主管機關應通知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在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實施農、林、漁、牧之開發利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設置有關附屬設施、修建鐵路、公路或其他道路、開發建築、設置公園、墳墓、遊憩用地、運動用地或森林遊樂區、處理廢棄物或其他開發利用等行為,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經層報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後,始得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為之。 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如對野生動物構成重大影響,中央主管機關得要求當事人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期提出改善辦法。 第一項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棲地管理係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中,最為有效的保育措施,故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小之方式或地域為之,並維護其原有生態功能;而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從事各種開發利用行為,均需先申請許可,方可達管理之目的。 三、增列第三項既有建設改善之規定。 四、第四項明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野生動物之保育,得委請學術研究機構等從事調查、研究、保育、利用教育、宣揚等事項。
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棲地管理係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中,最為有效的保育措施,故各種建設或土地利用,應擇影響野生動物棲息最小之方式或地域為之,並維護其原有生態功能;而於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從事各種開發利用行為,均需先申請許可,方可達管理之目的。 三、增列第三項既有建設改善之規定。 四、第四項明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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