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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彙集社會資源保育野生動物,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保育捐助專戶,接受私人或法人捐贈,及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
  2. 專戶設置及保育票名稱、標章之使用及發行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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