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設立保育捐助專戶,接受私人或法人的捐贈,以及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專戶的設置、保育票的名稱、標章的使用和發行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來定。這個規定旨在彙集社會資源來保育野生動物。 舉例:根據立法院公報93卷6期第245頁的裁判書,這個規定可以被解釋為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透過設立專戶和發行保育票來籌集資金,用於野生動物的保育工作。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得設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
立法理由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
為彙集社會資源保育野生動物,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保育捐助專戶,接受私人或法人捐贈,及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 專戶設置及保育票名稱、標章之使用及發行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為彙集社會資源,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保育捐助專戶。 三、保育捐助專戶接受私人或法人捐贈,並效法若干先進國家,以發行保育票來彙集各界資源,進行保育工作;爰於第二項明定保育票之發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
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為彙集社會資源,第一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保育捐助專戶。 三、保育捐助專戶接受私人或法人捐贈,並效法若干先進國家,以發行保育票來彙集各界資源,進行保育工作;爰於第二項明定保育票之發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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