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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野生動物保育票名稱、標章或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其發行、出售或散布。
  2. 前項經禁止發行、出售或散布之野生動物保育票,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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