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5條的相關資訊。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擅自使用野生動物保育票名稱、標章或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禁止其發行、出售或散布。 前項經禁止發行、出售或散布之野生動物保育票,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民間擅自發行自然保育票,故增訂本條。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民間擅自發行自然保育票,故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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