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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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台灣地區生態平衡,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不得任意釋放飼養之野生動物之規定,增訂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為維護台灣地區生態平衡,配合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不得任意釋放飼養之野生動物之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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