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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不提預防或補救方案或不依方案實施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2. 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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