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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文化、衛生、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貿易主管機關依貿易法之規定,公告禁止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輸入或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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