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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或展示野生動物者,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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