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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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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2. 2.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3. 3.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4. 4.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
  5. 5.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
  6. 6.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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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0780609 制定)

首次申請進口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應檢附有關資料,並提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口。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進口之動物,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於發現該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生育環境,或有害於生態環境之維護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調查追蹤所需之費用,由申請進口人負擔。

立法理由一、對於首次申請進口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應提出資料,避免類似福壽螺、食人魚等所造成之危害。   二、對進口之野生動物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發現影響國內動植物生育環境或有害於生態環境之維護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如立即停止進口、繼續飼養或其他善後措施,以免繼續危害。

(0831027 全文修正)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輪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及馬戲團供表演之用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原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合併修正。   二、第二項明定輸入、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屬瀕臨絕種者,其申請人之資格限制。

(0960614 修正)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文刪除「及馬戲團供表演」,以禁止其作為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之理由。

(1020108 修正)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   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在自然環境下,很難以人道方式取得野生動物活體或產製品。特別是針對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的商業性狩獵(海豹、海狗、鯨豚等)。其圍捕或宰殺方式往往十分殘忍、不人道,嚴重違反動物福利,故增訂不得輸入或輸出、陳列、展示和買賣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二、但屬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活動所得,且有證明文件者除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審查。   三、對於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0780609 制定)

一、對於首次申請進口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應提出資料,避免類似福壽螺、食人魚等所造成之危害。   二、對進口之野生動物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發現影響國內動植物生育環境或有害於生態環境之維護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如立即停止進口、繼續飼養或其他善後措施,以免繼續危害。

(0831027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原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合併修正。   二、第二項明定輸入、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屬瀕臨絕種者,其申請人之資格限制。

(0960614 修正)

本條文刪除「及馬戲團供表演」,以禁止其作為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之理由。

(1020108 修正)

一、在自然環境下,很難以人道方式取得野生動物活體或產製品。特別是針對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的商業性狩獵(海豹、海狗、鯨豚等)。其圍捕或宰殺方式往往十分殘忍、不人道,嚴重違反動物福利,故增訂不得輸入或輸出、陳列、展示和買賣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二、但屬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活動所得,且有證明文件者除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審查。   三、對於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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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4 條規定:「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