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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2.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3.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4.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
  5. 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
  6.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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