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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請進口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應檢附有關資料,並提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進口。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進口之動物,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於發現該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生育環境,或有害於生態環境之維護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前項調查追蹤所需之費用,由申請進口人負擔。
立法理由一、對於首次申請進口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應提出資料,避免類似福壽螺、食人魚等所造成之危害。 二、對進口之野生動物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發現影響國內動植物生育環境或有害於生態環境之維護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如立即停止進口、繼續飼養或其他善後措施,以免繼續危害。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輪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及馬戲團供表演之用為限。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原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合併修正。 二、第二項明定輸入、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屬瀕臨絕種者,其申請人之資格限制。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立法理由本條文刪除「及馬戲團供表演」,以禁止其作為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之理由。
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其輸入或輸出,以學術研究機構、大專校院、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供教育、學術研究之用為限。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 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之輸入或輸出,以產地國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內住民因生存所需獵捕者為限。 輸入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須提出前項證明文件。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本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立法理由一、在自然環境下,很難以人道方式取得野生動物活體或產製品。特別是針對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的商業性狩獵(海豹、海狗、鯨豚等)。其圍捕或宰殺方式往往十分殘忍、不人道,嚴重違反動物福利,故增訂不得輸入或輸出、陳列、展示和買賣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二、但屬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活動所得,且有證明文件者除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審查。 三、對於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一、對於首次申請進口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應提出資料,避免類似福壽螺、食人魚等所造成之危害。 二、對進口之野生動物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發現影響國內動植物生育環境或有害於生態環境之維護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如立即停止進口、繼續飼養或其他善後措施,以免繼續危害。
一、本條係原條文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合併修正。 二、第二項明定輸入、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屬瀕臨絕種者,其申請人之資格限制。
本條文刪除「及馬戲團供表演」,以禁止其作為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活體之理由。
一、在自然環境下,很難以人道方式取得野生動物活體或產製品。特別是針對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的商業性狩獵(海豹、海狗、鯨豚等)。其圍捕或宰殺方式往往十分殘忍、不人道,嚴重違反動物福利,故增訂不得輸入或輸出、陳列、展示和買賣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 二、但屬原住民族傳統狩獵活動所得,且有證明文件者除外。中央主管機關得據以審查。 三、對於未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入、輸出、買賣、陳列、展示一般類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及產製品者,準用一般類野生動物之管理與處罰規定,並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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