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對於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或是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將處以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舉例來說,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的裁判書,一名違反上述規定的被告在98年7月8日之後犯罪,依照修正後的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0條,仍需負刑事責任。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四、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 五、所有人或占有人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出售野生動物之屍體者。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七、不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購買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器官或其製品者。
立法理由明定對於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者或不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及非法購買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等全部或一部分者,予以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罰金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將刑罰刑度及罰金酌予提高。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款野生動物產製品之定義,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修正本條文字。 五、非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之違規行為,其處罰係明定於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第七款。 六、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行為,含括違反第二十六條,輸入、輸出經公告禁止輸入、輸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者。
立法理由配合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刪除常業犯之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二項有關常業犯之規定刪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立法理由相關罰則之規定配合本法第三十五條修法內容調整修正。
明定對於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者或不以營利為目的,非法購買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及非法購買瀕臨絕種或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等全部或一部分者,予以處罰。
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罰金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將刑罰刑度及罰金酌予提高。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六款野生動物產製品之定義,作文字修正。 四、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修正本條文字。 五、非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之違規行為,其處罰係明定於修正條文第五十一條第七款。 六、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行為,含括違反第二十六條,輸入、輸出經公告禁止輸入、輸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
配合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刑法已刪除常業犯之規定,爰將原條文第二項有關常業犯之規定刪除。
相關罰則之規定配合本法第三十五條修法內容調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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