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保育野生動物,爰參照其他立法例,對違反本法之行為人之僱用人,亦科以罰金。
明定本法施行細則之訂定。
一、本條新增。 二、為有效保育野生動物,爰參照其他立法例,對違反本法之行為人之僱用人,亦科以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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