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規定了對於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的處罰。根據該法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野生動物死亡,則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這包括未經許可而對保育類野生動物進行騷擾、虐待的行為。 範例: 根據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的判決書,在一起案件中,一名被告未經許可,對保育類野生動物進行了虐待行為,最終導致了野生動物的死亡。法院最終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2條,判處了被告相應的刑罰。
本法所定罰鍰,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經通知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明定罰鍰執行之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罰金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酌予提高刑罰刑度及罰金數額。 三、對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騷擾、虐待等行為,違反第十八條之規範者,加以處罰。 四、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之騷擾或虐待,如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亦應依本條處以刑罰,爰明定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 五、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即係違反依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之處罰。
明定罰鍰執行之程序。
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罰金改以新臺幣為單位,並酌予提高刑罰刑度及罰金數額。 三、對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騷擾、虐待等行為,違反第十八條之規範者,加以處罰。 四、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之騷擾或虐待,如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亦應依本條處以刑罰,爰明定於修正條文第一項第二款。 五、本條第二項之規定,即係違反依修正條文第十條第四項第一款公告管制事項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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