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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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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4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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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金
;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
之條件,
騷擾
、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
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未經中央
主管機關
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
加重其刑
至三分之一。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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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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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野生動物之輸出入 §2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 §31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0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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