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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
  2. 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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