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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2.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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