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的相關資訊。
進口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經主管機關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生育環境或有害於生態環境,經限期責令其處理,逾期不為有效之處理者,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進口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經主管機關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生育環境或有害於生態環境,經限期處理,逾期不為有效處理之罰責。
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野生動物產製品種類繁多,且經加工後甚難辨別,為避免造成執行單位之困擾,爰於第二項規定經公告之野生動物產製品始適用本條規定。 三、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於公共場所陳列、展示,易造成國人喜歡擁有此類動物或產製品之不良社會風氣,爰予以規範限制。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本條文刪除「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以符合第一章第四條保育類野生動物定義,並酌作文字修正。
明定進口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經主管機關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生育環境或有害於生態環境,經限期處理,逾期不為有效處理之罰責。
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野生動物產製品種類繁多,且經加工後甚難辨別,為避免造成執行單位之困擾,爰於第二項規定經公告之野生動物產製品始適用本條規定。 三、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於公共場所陳列、展示,易造成國人喜歡擁有此類動物或產製品之不良社會風氣,爰予以規範限制。
本條文刪除「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以符合第一章第四條保育類野生動物定義,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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