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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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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2. 2.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5條的相關資訊。

立法沿革 3

(0780609 制定)

進口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經主管機關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生育環境或有害於生態環境,經限期責令其處理,逾期不為有效之處理者,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進口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經主管機關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生育環境或有害於生態環境,經限期處理,逾期不為有效處理之罰責。

(0831027 全文修正)

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野生動物產製品種類繁多,且經加工後甚難辨別,為避免造成執行單位之困擾,爰於第二項規定經公告之野生動物產製品始適用本條規定。   三、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於公共場所陳列、展示,易造成國人喜歡擁有此類動物或產製品之不良社會風氣,爰予以規範限制。

(0980612 修正)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   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本條文刪除「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以符合第一章第四條保育類野生動物定義,並酌作文字修正。

(0780609 制定)

明定進口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經主管機關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生育環境或有害於生態環境,經限期處理,逾期不為有效處理之罰責。

(083102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野生動物產製品種類繁多,且經加工後甚難辨別,為避免造成執行單位之困擾,爰於第二項規定經公告之野生動物產製品始適用本條規定。   三、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於公共場所陳列、展示,易造成國人喜歡擁有此類動物或產製品之不良社會風氣,爰予以規範限制。

(0980612 修正)

本條文刪除「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以符合第一章第四條保育類野生動物定義,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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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5 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