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的內容,以及相關的參考資料。
違反第十條規定,未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擅自經營利用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其因而致野生動物生育環境遭受破壞或不照補救方案實施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者之處罰。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得為之。 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執照,方得為之。 前項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鑒於網路購物的興盛與電子現金應用日漸廣泛,野生動物買賣已不侷限於實體店面,許多販賣者在自家繁殖野生動物,透過網路販賣。根據民間團體調查發現,網路所販賣的野生動物多為外來種,若遭棄養,將對我國自然環境與人民健康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 二、原條文僅針對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對於野生動物在網路販賣的情形無法可管,實有必要在現行法條中增列對野生動物的買賣、加工,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明定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者之處罰。
一、條次變更。 二、文字修正。
一、鑒於網路購物的興盛與電子現金應用日漸廣泛,野生動物買賣已不侷限於實體店面,許多販賣者在自家繁殖野生動物,透過網路販賣。根據民間團體調查發現,網路所販賣的野生動物多為外來種,若遭棄養,將對我國自然環境與人民健康安全造成嚴重的危害。 二、原條文僅針對野生動物的飼養、繁殖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對於野生動物在網路販賣的情形無法可管,實有必要在現行法條中增列對野生動物的買賣、加工,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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