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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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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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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應妥為管理,不得逸失。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
占有人
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及自行積極圍捕;並得報請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協助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
逸失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主動圍捕,其圍捕、
收容
及暫養所需相關費用,得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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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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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野生動物之輸出入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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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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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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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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