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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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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應妥為管理,不得逸失。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自行積極圍捕;並得報請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協助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
  2. 2.逸失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主動圍捕,其圍捕、收容及暫養所需相關費用,得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7條,對於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於飼養繁殖中應妥為管理且不得逸失,如果發生逸失的情況,所有人或占有人應當自行圍捕或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協助圍捕。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7條對於逸失野生動物的管理提出了具體的要求,並對相應的行為作出了規定。這一規定是為了加強對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保護,防止其逸失後對生態系統造成的損害。

立法沿革 3

(0780609 制定)

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主管機關公告之方法提供野生動物生育環境;不依主管機關規定變更使用、收益方法或擅自變更使用、收益方法不聽主管機關阻止者,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明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之處罰。

(0831027 全文修正)

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於飼養繁殖中應妥為管理,不得逸失。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自行或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協助圍捕。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原有關情況緊急之宰殺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已可資適用,爰予刪除。

(1140121 修正)

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應妥為管理,不得逸失。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自行積極圍捕;並得報請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協助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   逸失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得主動圍捕,其圍捕、收容及暫養所需相關費用,得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修正如下:    (一)本法將野生動物區分為一般類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以規範不同之管理密度。保育類野生動物因其於棲息環境之族群量降低,生存已面臨危機,需加強保護,爰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飼養或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針對例外飼養或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有加強其管理義務之必要,且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可能引發社會及民眾之不安、恐慌,甚至影響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有必要加重其所有人或占有人通報及積極圍捕之義務。至野生之脊椎動物如受人為飼養或管領,亦屬動物保護法所稱動物,其飼主之飼養管理義務,適用動物保護法相關規範,例如應提供妥善照護、不得棄養等,併予敘明。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惟原條文僅規範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未及於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爰將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納入規範,以符合上述保育類野生動物範圍及其飼養繁殖管理之一致性。    (三)又所有人或占有人倘無法自行圍捕,亦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鑒於協助圍捕可能造成國家社會資源之耗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爰於後段增訂協助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亦得主動圍捕逸失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另在查明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前,需將該等動物進行暫時安置、收容,除圍捕所需相關費用外,收容及暫養所需相關費用,亦得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0780609 制定)

明定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之處罰。

(083102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原有關情況緊急之宰殺規定,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已可資適用,爰予刪除。

(1140121 修正)

一、原條文列為第一項,並修正如下:    (一)本法將野生動物區分為一般類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以規範不同之管理密度。保育類野生動物因其於棲息環境之族群量降低,生存已面臨危機,需加強保護,爰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飼養或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針對例外飼養或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有加強其管理義務之必要,且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可能引發社會及民眾之不安、恐慌,甚至影響他人生命財產安全,有必要加重其所有人或占有人通報及積極圍捕之義務。至野生之脊椎動物如受人為飼養或管領,亦屬動物保護法所稱動物,其飼主之飼養管理義務,適用動物保護法相關規範,例如應提供妥善照護、不得棄養等,併予敘明。    (二)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指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惟原條文僅規範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未及於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爰將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納入規範,以符合上述保育類野生動物範圍及其飼養繁殖管理之一致性。    (三)又所有人或占有人倘無法自行圍捕,亦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圍捕;鑒於協助圍捕可能造成國家社會資源之耗費,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爰於後段增訂協助圍捕所需相關費用,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必要時亦得主動圍捕逸失之保育類野生動物,以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另在查明其所有人或占有人前,需將該等動物進行暫時安置、收容,除圍捕所需相關費用外,收容及暫養所需相關費用,亦得由所有人或占有人負擔,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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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7 條規定:「保育類野生動物於飼養或繁殖中應妥為管理,不得逸失。如有逸失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