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5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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