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所有人或占有人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於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未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未積極圍捕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可能引發社會及民眾之不安、恐慌,甚至影響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課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通報及積極圍捕之義務,原第五十一條第八款所定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罰鍰額度已有不足,爰增訂本條罰則,以遏止類案一再發生。
一、本條新增。 二、保育類野生動物逸失時,可能引發社會及民眾之不安、恐慌,甚至影響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修正條文第三十七條課以其所有人或占有人通報及積極圍捕之義務,原第五十一條第八款所定違反第三十七條規定之罰鍰額度已有不足,爰增訂本條罰則,以遏止類案一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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