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4條,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舉例:根據法規說明,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當提供適當的場所和設備,並注意安全和衛生。以中華民國台北市動物園管理規則第六條為例,規定了動物園內動物的飼養、繁殖及管理標準,如提供適當的棲息空間和食物,以及防止動物逃脫的設施等。
非法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於第三十九條各款所列區域內,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對保育類野生動物騷擾、虐待為第五條第一項所禁止,為貫徹立法宗旨,對違反此項規定者予以處罰,惟其行為對野生動物之影響較小,故處以較輕之刑罰。
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為加強管理,明定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對保育類野生動物騷擾、虐待為第五條第一項所禁止,為貫徹立法宗旨,對違反此項規定者予以處罰,惟其行為對野生動物之影響較小,故處以較輕之刑罰。
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為加強管理,明定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野生動物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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