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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飼養或繁殖保育類或具有危險性之野生動物,應具備適當場所及設備,並注意安全及衛生;其場所、設備標準及飼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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