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屍體,具有學術研究或展示價值者,學術研究機構、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等有關機構得優先向所有人或占有人價購,製成標本。
根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9 條,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屍體,若具有學術研究或展示價值,學術研究機構、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等有關機構得優先向所有人或占有人價購,製成標本。 根據資料顯示,保育類野生動物包括了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之瀕臨絕種、珍貴稀有及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這表示符合該法規定的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屍體,若具有學術研究或展示價值,學術研究機構等有關機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例如,若有私立動物園或博物館欲購買具有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屍體製成標本,則可根據法條進行優先購買。
於左列地區虐待或非法宰殺、獵捕、採集一般類野生動物者,處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依本法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 二、國防部規定之國防地帶。 三、公園、名勝古蹟、風景特定區、森林遊樂區、水源水庫區或其他經指定為觀光之地區。 四、依法指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於前項地區造林、伐木、探採礦、採取土石或興建公共設施,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發生之宰殺、獵捕、採集,不罰。
立法理由上述所列地區屬特別保護地區,爰規定在該地區虐待或非法宰殺、獵捕、採集一般類野生動物之行為亦應予以處罰。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屍體,具有學術研究或展示價值者,學術研究機構、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等有關機構得優先向所有人或占有人價購,製成標本。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為使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屍體,均能優先用於學術、教育等用途,爰將本條適用範圍由原列「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屍體」,擴及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屍體」。
上述所列地區屬特別保護地區,爰規定在該地區虐待或非法宰殺、獵捕、採集一般類野生動物之行為亦應予以處罰。
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為使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屍體,均能優先用於學術、教育等用途,爰將本條適用範圍由原列「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屍體」,擴及所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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