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國際性野生動物保護會議或其他有關活動者,主管機關得予協助或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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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器官及其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進口、出口或買賣。
立法理由明定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器官及其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進口、出口或買賣,以提升我國之國際聲譽。
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國際性野生動物保護會議或其他有關活動者,主管機關得予協助或獎勵。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為鼓勵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保育工作,各級主管機關均得予以協助或奬勵,爰將原「中央」二字刪除。
明定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器官及其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進口、出口或買賣,以提升我國之國際聲譽。
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為鼓勵民間團體或個人參與保育工作,各級主管機關均得予以協助或奬勵,爰將原「中央」二字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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