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2條,根據最新的法規和相關案例進行逐條釋義,我不清楚。
進口或出口保育類野生動物,應徵得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公、私立動物園、馬戲團、學術研究機構或展示野生動物者,進口或出口野生動物,應先報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立法理由明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進口或出口應徵得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及公、私立動物園等進口或出口野生動物,應先報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以利管理。
為保育野生動物得設置保育警察。 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置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並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執行稽查、取締及保育工作有關事項。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之警察協助保育工作。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第一項「為保育野生動物得設置保育警察」。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增訂受託機關、團體亦得置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並明定其工作項目。 四、鑑於目前已非戒嚴時期,且如有特殊情形,基於愛民立場,憲兵亦可能協助保育工作,毋需於此明定,爰將「憲警」修正為「警察」。又依警察法規定,只有警察人員及警察機關得以執行警察職權,爰將「執行警察職權」刪除。
為保育野生動物得設置保育警察。 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置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並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執行稽查、取締及保育工作有關事項。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之警察協助保育工作。 執法人員、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為鼓勵執法人員、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特於前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獎勵民眾提供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一種,茲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賦予該獎勵措施法源依據,爰於第三項增列相關獎勵規定,其獎勵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明定保育類野生動物進口或出口應徵得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及公、私立動物園等進口或出口野生動物,應先報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以利管理。
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增列第一項「為保育野生動物得設置保育警察」。 三、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增訂受託機關、團體亦得置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並明定其工作項目。 四、鑑於目前已非戒嚴時期,且如有特殊情形,基於愛民立場,憲兵亦可能協助保育工作,毋需於此明定,爰將「憲警」修正為「警察」。又依警察法規定,只有警察人員及警察機關得以執行警察職權,爰將「執行警察職權」刪除。
為鼓勵執法人員、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特於前訂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獎勵民眾提供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線索協助破案實施要點」一種,茲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賦予該獎勵措施法源依據,爰於第三項增列相關獎勵規定,其獎勵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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