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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2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或營利自用,而有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必要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之限制。
  2. 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准或備查;其申請核准或備查之情形、得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必要情形、申請程序、應檢附文件、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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