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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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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發許可證。
  2. 2.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區域之劃定、變更、廢止及管制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3. 3.第一項許可證得收取工本費,其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該法條的第一項可以看到,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需要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證。這表示在獵捕之前,必須向相應的機關做出申請。根據立法院公報第245頁的相關情況,提及了一位原告未在獵捕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證,最終被處以罰鍰。這是一個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的案例。 至於第二項和第三項的相關資料在提供的文本中沒有明確的相關情況,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的案例或舉證。

立法沿革 2

(0780609 制定)

前條區域之劃定、變更、廢止及應行管制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研訂計畫,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主管機關於前項區域內,得執行警察職權。

立法理由一、明定狩獵、垂釣或採集區域之劃定程序及應行管制事項之研訂。   二、為便於管理,防杜違法事件,參照水利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賦予主管機關於劃定區域內,得行使警察職權。

(0831027 全文修正)

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區域之劃定、變更、廢止及管制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第一項許可證得收取工本費,其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係原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合併修正。   二、為避免濫捕行為,第一項明定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者,應於劃定區域內為之;至於一般民眾垂釣一般類野生動物之魚類或捕取無脊椎動物,則不受限制。   三、為免第一項規定影響部分民眾或兒童、少年之文化生活,爰於第二項明定本條之適用範圍。   四、本條第三項之工本費及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列之費用,均屬預算法第六條所稱之歲入;前者係指為製作許可證,而向民眾收取之材料費,後者所指則為依獲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之不同而訂定不同的收費,例如魚類及哺乳類收費標準即不同。

(0780609 制定)

一、明定狩獵、垂釣或採集區域之劃定程序及應行管制事項之研訂。   二、為便於管理,防杜違法事件,參照水利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賦予主管機關於劃定區域內,得行使警察職權。

(0831027 全文修正)

一、本條係原條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合併修正。   二、為避免濫捕行為,第一項明定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者,應於劃定區域內為之;至於一般民眾垂釣一般類野生動物之魚類或捕取無脊椎動物,則不受限制。   三、為免第一項規定影響部分民眾或兒童、少年之文化生活,爰於第二項明定本條之適用範圍。   四、本條第三項之工本費及修正條文第十八條第三項所列之費用,均屬預算法第六條所稱之歲入;前者係指為製作許可證,而向民眾收取之材料費,後者所指則為依獲取野生動物種類、數量之不同而訂定不同的收費,例如魚類及哺乳類收費標準即不同。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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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7 條規定:「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