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狩獵、垂釣或採集者進入劃定區,不得攜帶違禁品,並應向該區管理單位登記。但狩獵者應隨身攜帶許可證,以備查驗。離開時,應向該區管理單位報明獲取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並按規定繳納費用。 前項費用收取標準及違禁品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狩獵、垂釣或採集者應遵守之事項。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網具、陷阱、獸鋏或其他獵具,主管機關得逕予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爆裂物、毒物、麻醉物、網具、陷阱、戰鋏等獵具之殺傷力均甚為廣泛,許多非標的物亦將遭殃,為避免資源浪費,前述方式之使用.應予禁止。至於如有學術研究或緊急救難等特殊情形,需用該等方式者.可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之。 三、目前實務上若發現有非法或無主獵具並加以拆除後,仍需公告六個月無人認領後,方得予以處理,造成保管上甚多困擾,爰於第二項明定非法設置獵具之處理原則。 四、基於前述理由,故增訂本條。
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 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 二、使用毒物。 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 四、架設網具。 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使用陷阱或特殊獵捕工具。 七、使用獸鋏。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獵捕野生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立法理由一、為杜絕野生動物因獸鋏使用不當致斷腿傷殘等情形發生,全面禁止使用獸鋏,其使用應與陷阱、特殊獵捕工具之規範不同,爰將第一項第六款不得使用獸鋏之規定,移列第七款單獨規範,原第七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遞移至第八款,均全面禁止使用;第二項亦配合修正,並增訂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之規定。 二、依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規定,獸鋏係指具強力彈簧之頜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之鋏狀器械。至於原住民族所用傳統獵具,與前開定義之型式不同者,非屬獸鋏範圍,併予敘明。
明定狩獵、垂釣或採集者應遵守之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鑑於爆裂物、毒物、麻醉物、網具、陷阱、戰鋏等獵具之殺傷力均甚為廣泛,許多非標的物亦將遭殃,為避免資源浪費,前述方式之使用.應予禁止。至於如有學術研究或緊急救難等特殊情形,需用該等方式者.可依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之。 三、目前實務上若發現有非法或無主獵具並加以拆除後,仍需公告六個月無人認領後,方得予以處理,造成保管上甚多困擾,爰於第二項明定非法設置獵具之處理原則。 四、基於前述理由,故增訂本條。
一、為杜絕野生動物因獸鋏使用不當致斷腿傷殘等情形發生,全面禁止使用獸鋏,其使用應與陷阱、特殊獵捕工具之規範不同,爰將第一項第六款不得使用獸鋏之規定,移列第七款單獨規範,原第七款「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遞移至第八款,均全面禁止使用;第二項亦配合修正,並增訂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之規定。 二、依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一規定,獸鋏係指具強力彈簧之頜顎型或齒夾型結構,並以夾鉗方式捕捉動物之鋏狀器械。至於原住民族所用傳統獵具,與前開定義之型式不同者,非屬獸鋏範圍,併予敘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