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0條的解釋。
野生動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獵捕或宰殺。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立法理由明定野生動物有危害時之處理。
進入第十七條劃定區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或主管機關劃定之垂釣區者,應向受託管理機關、團體登記,隨身攜帶許可證,以備查證。離開時,應向受託管理機關、團體報明獲取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並繳納費用。 前項費用收取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將「該區管理單位」修正為「受託機關、團體」。 三、違禁品品目,實務上記載於許可證上即可,毋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爰將原第二項「違禁品品目」刪除。
明定野生動物有危害時之處理。
一、條次變更,文字修正。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七條,將「該區管理單位」修正為「受託機關、團體」。 三、違禁品品目,實務上記載於許可證上即可,毋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爰將原第二項「違禁品品目」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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