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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 5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或營利自用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使用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款或第八款所定禁止之方式,或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請准或備查之情形、得獵捕、宰殺或利用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必要情形、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或管理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但首次違反者,不罰: 一、屬保育類野生動物,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不第四十一條規定。 二、屬一般類野生動物,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不適用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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