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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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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首次輸入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檢附有關資料,並提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准後,始得輸入。
  2. 2.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輸入之野生動物,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於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時,應責令所有人或占有人限期提預防或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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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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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0780609 制定)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於申請營業證照時,應先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許可。   飼養或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其所有人或占有人應填具資料卡,報請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前項資料卡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明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以利管理。   二、明定飼養或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應填具資料卡,載明飼養繁殖種類、數量、所有人或占有人姓名、地址等有關資料,以利管理。

(0831027 全文修正)

申請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檢附有關資料,並提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輸入。   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前項輸入之野生動物,應定期進行調查追蹤;於發現該野生動物足以影響國內動植物棲息環境之虞時,應責令所有人或占有人限期提預防或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處理。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外來種對本土生物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響,即使是經人工飼養或繁殖之動物,亦可能於逸失野外後,適應環境而大量繁生,造成生態上之破壞;甚至傳播外來疾病而影響其他野生動物;爰予擴大規定凡是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動物,均應提出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   三、第三項調查追蹤所需之費用,甚難估計及追討,為顧及實務上之可行性,爰予刪除。   四、依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款「棲息環境」之定義,已含括動植物生存之自然環境,爰將原第二項之「有害於生態環境之維護」等字刪除。   五、配合貿易法之規定,將「出口」修正為「輸出」;「進口」修正為「輸入」,俾使名稱統一。

(0780609 制定)

一、明定以營利為目的,經營野生動物之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進口或出口者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以利管理。   二、明定飼養或繁殖保育類野生動物者應填具資料卡,載明飼養繁殖種類、數量、所有人或占有人姓名、地址等有關資料,以利管理。

(0831027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並作文字修正。   二、外來種對本土生物均有可能造成不利影響,即使是經人工飼養或繁殖之動物,亦可能於逸失野外後,適應環境而大量繁生,造成生態上之破壞;甚至傳播外來疾病而影響其他野生動物;爰予擴大規定凡是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動物,均應提出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   三、第三項調查追蹤所需之費用,甚難估計及追討,為顧及實務上之可行性,爰予刪除。   四、依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七款「棲息環境」之定義,已含括動植物生存之自然環境,爰將原第二項之「有害於生態環境之維護」等字刪除。   五、配合貿易法之規定,將「出口」修正為「輸出」;「進口」修正為「輸入」,俾使名稱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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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7 條規定:「申請首次輸入非臺灣地區原產之野生動物物種者,應檢附有關資料,並提出對國內動植物影響評估報告,經中…」(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