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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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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虛偽標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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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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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0831027 全文修正)

商品虛偽標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因商品虛偽標示保育類野生動物常造成國人大量使用此類商品之假象,為遏止此項行為,故增訂本條。   三、本條之罰則較商品標示法之相關規定為高,以收遏止之效。   四、商品標示法第十五條條文如下: 「違反本法規定,經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並得處以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前項停止營業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 罰鍰名詞
(083102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因商品虛偽標示保育類野生動物常造成國人大量使用此類商品之假象,為遏止此項行為,故增訂本條。   三、本條之罰則較商品標示法之相關規定為高,以收遏止之效。   四、商品標示法第十五條條文如下: 「違反本法規定,經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並得處以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前項停止營業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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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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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8 條規定:「商品虛偽標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