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擅自經營利用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其停工。其已致野生動物生育環境遭受破壞者,並應限期令當事人補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逾期未補提補救方案或遇情況緊急時,主管機關得以當事人之費用為必要之處理。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私人或團體捐贈之財物,保育野生動物;其收支保管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作為保育經費。
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擅自經營利用者,主管機關應即通知或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責令其停工。其已致野生動物生育環境遭受破壞者,並應限期令當事人補提補救方案,監督其實施。逾期未補提補救方案或遇情況緊急時,主管機關得以當事人之費用為必要之處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將原條文第十一條之規定納入。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接受私人或團體之捐贈,作為保育經費。
一、本條新增。 二、將原條文第十一條之規定納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