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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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之場所,應置具有同意合作諮詢之獸醫師或畜牧技師及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之動物管理人員: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科、系、所畢業。 二、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畜牧、獸醫、水產、動物及動物福利等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領有結業證書。 三、飼養、繁殖或買賣場所現場工作三年以上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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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第 3 條,經營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或加工之場所,應置具有同意合作諮詢之獸醫師或畜牧技師及符合相關資格之動物管理人員。根據本法第 3 條的規定,動物管理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二)曾接受各級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的相關專業訓練八十小時以上,領有結業證書;(三)飼養、繁殖或買賣場所現場工作三年以上經驗。 在這個情境中,如果需要舉例證明第 3 條相關資格之一的話,可舉「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畜牧、獸醫、水產、動物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作為範例,並引用相關教育部公告資料或大學畢業證書等來證明。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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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