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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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及加工之場所及設備,應符合動物福利,確保動物生活於適當溫度、濕度、光線、通風及安全環境,充分提供食物及飲水,並具足夠活動空間。
- 2.營利性野生動物之繁殖,應避免造成外來種危害。並確保其物種血統之純正,避免近親及跨種配種以免影響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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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