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直轄市、縣(市)獸醫師公會三分之一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同意組織之。但經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准者,不在此限。
根據獸醫師法第46條,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的設立必須經過直轄市、縣(市)獸醫師公會三分之一以上的發起,並且獸醫師公會全體過半數同意組織。不過,如果經過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會商,再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准,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獸醫師法第46條、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 - 獸醫師法 例子: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的資料,如果直轄市、縣(市)獸醫師公會達到組織的要求,但經過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會商後不獲得同意,則該獸醫師公會聯合會將無法成立。
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省(市)獸醫師公會三個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同意組織之。但經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文字,並將「院轄市」修正為「市」。 三、為適應當前之需,參照醫師法第三十五條增列但書,使目前未能設立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之情況下得以設立,以促進獸醫師之團結及參與國際性交流等各方面擔負之使命。
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之設立,應由直轄市、縣(市)獸醫師公會三分之一以上之發起及全體過半數同意組織之。但經中央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核准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配合省公會刪除,將全聯會設立修正為直轄市、縣(市)獸醫師公會組成。另參考醫師法第三十五條,將發起公會數量以比例方式呈現。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文字,並將「院轄市」修正為「市」。 三、為適應當前之需,參照醫師法第三十五條增列但書,使目前未能設立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之情況下得以設立,以促進獸醫師之團結及參與國際性交流等各方面擔負之使命。
配合省公會刪除,將全聯會設立修正為直轄市、縣(市)獸醫師公會組成。另參考醫師法第三十五條,將發起公會數量以比例方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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