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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第一章 總則

§ 1–44

1
  1. 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師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者,得充任獸醫師。
  2.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
  1. 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佐考試及格領有獸醫佐證書者,得充任獸醫佐。
  2.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3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4
請領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發之。
獸醫師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