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師考試及格領有獸醫師證書者,得充任獸醫師。
-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獸醫師法 第一章 總則
§ 1–4共 4 條
- 中華民國國民經獸醫佐考試及格領有獸醫佐證書者,得充任獸醫佐。
- 前項考試得以檢覈行之;其應檢覈資格,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請領獸醫師或獸醫佐證書,應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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