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獸醫師或獸醫佐,其已充任者,撤銷其資格。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法院確定判決者。 二、依本法規定撤銷資格後,尚未合法取得獸醫師或獸醫佐資格者。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各級主管機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省主管機關。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獸醫師或獸醫佐,其已充任者,撤銷其資格。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法院確定判決者。 二、依本法規定撤銷資格後,尚未合法取得獸醫師或獸醫佐資格者。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各級主管機關。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及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刪除省主管機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