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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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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各級獸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獸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直轄市獸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四、各級獸醫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各級獸醫師公會均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2. 2.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依章程規定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3. 3.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

立法沿革 2

(0840106 全文修正)

各級獸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獸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省(市)獸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國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四、各級獸醫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各級獸醫師公會均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選舉之。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一般自由職業團體體例(如藥師法、助產士法、營養師法等),於第一項第一至第四款列明各級獸醫師公會理監事名額及規定其上限,並於第五款增列各級獸醫師公會均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規定。   三、增列第二項理事長、常務理、監事產生之方式及其名額。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理、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之限制,以容納更多熱心之會員參與機會,理事長之任期規定以連任一次為,俾免久棧其位影響團體功能之發揮。

(1041214 修正)

各級獸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獸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直轄市獸醫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全國獸醫師公會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四、各級獸醫師公會之監事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名額三分之一。   五、各級獸醫師公會均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各該公會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依章程規定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立法理由一、配合刪除省公會,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省(市)公會為直轄市公會。   二、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百三十三號解釋,原條文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依章程規定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40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一般自由職業團體體例(如藥師法、助產士法、營養師法等),於第一項第一至第四款列明各級獸醫師公會理監事名額及規定其上限,並於第五款增列各級獸醫師公會均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規定。   三、增列第二項理事長、常務理、監事產生之方式及其名額。   四、增列第三項,明定理、監事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之限制,以容納更多熱心之會員參與機會,理事長之任期規定以連任一次為,俾免久棧其位影響團體功能之發揮。

(1041214 修正)

一、配合刪除省公會,修正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省(市)公會為直轄市公會。   二、為配合司法院釋字第七百三十三號解釋,原條文第二項修正為「前項各款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時,應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依章程規定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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獸醫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獸醫師法第 48 條規定:「各級獸醫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於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由會員(代表)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獸醫師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獸醫師法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