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及本細則所定證、照、書、表、紀錄、證明文件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根據獸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訂定證、照、書、表、紀錄、證明文件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該條的參考依據就是獸醫師法第 17 條,它規定了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系、科畢業,並曾任有關職務,成績優良,有證明文件者,得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之檢覈。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文,這個法條的解釋是根據一般學制常態來認定畢業資格,領有畢業證書即得證明其除專業教育課程外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這樣才能得到獸醫師檢覈資格。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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