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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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委員會由疫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就下列單位人員遴聘組成之: 一、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代表一人,兼任召集人。 二、疫區鄉(鎮、市)公所或農會獸醫或畜產推廣人員一人。 三、疫區相關產業界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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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之組成人員及評價標準第 3 條,評價委員會由疫區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遴聘組成,包括以下人員:一、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代表一人,兼任召集人。 二、疫區鄉(鎮、市)公所或農會獸醫或畜產推廣人員一人。 三、疫區相關產業界代表一人。 舉例來說,根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施行細則》,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補償評價委員會成員的遴聘,必須符合上述規定,以確保委員會的代表性和專業性。根據法條的规定,委员会的成员包括动物防疫机关代表、农会兽医或畜产业推广人员,以及相关产业界代表。这些成员的遴聘和组成将直接影响委员会的评价工作和结果。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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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