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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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製原料運輸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查驗之動物防疫機關通報並辦理變更或廢止合格證: 一、合格證註記事項變更。 二、停駛、報廢、吊銷、吊扣、註銷牌照、更換引擎或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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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第14條的規定,化製原料運輸車在出現特定情形下,需要在十天內向原查驗的動物防疫機關通報並辦理變更或廢止合格證。這些情形包括合格證註記事項的變更、停駛、報廢、吊銷、吊扣、註銷牌照、更換引擎或轉讓。相關的證明文件需要在通報時一併檢附。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行政院農委會 - https://www.coa.gov.tw/ 中華民國交通部 - https://www.motc.gov.tw/ 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40005&view=1
- 廢止名詞
- 吊扣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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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