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製場及化製原料運輸車消毒及查核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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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委託化製處理業者應填寫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甲、乙、丙三聯,隨原料交給化製場自行或委託之化製原料運輸車,其駕駛應予核對後簽收,並將丙聯交委託化製處理之業者收執,甲、乙二聯隨車攜帶備驗,並於運抵化製場時交付化製場以供核對,其中乙聯由化製場彙集後轉交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
- 2.化製場應將委託化製處理業者填寫之委託清除化製原料來源單,七十二小時內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通報化製原料之來源、數量、清除、處理、再利用情形。但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完成網路傳輸作業時,得經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通報之。
- 3.化製場依第一項規定核對發現化製原料運輸車未取得委託清除化製之原料來源單或其記載內容與載運之死亡畜禽種類及數量不符,應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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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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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攜帶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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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