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出境之動植物檢疫物經檢疫合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動物應施檢疫物: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核發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 二、植物檢疫物: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但輸入國要求發給檢疫證明書、加註檢疫條件或註明經檢疫處理者,得發給輸出檢疫證明書。
根據《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4條,攜帶出境的動植物檢疫物需經過檢疫合格,具體辦理方式有以下規定: 1. 對於攜帶的動物應施檢疫物,必須經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核發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 2. 而攜帶的植物檢疫物則需要由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卡,如果輸入國要求發給檢疫證明書、加註檢疫條件或註明經檢疫處理者,得發給輸出檢疫證明書。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出境的動植物檢疫物符合相關檢疫標準,防止疫情擴散或對當地生態造成影響。參考資料中,有提到被告私運大陸地區生產的百合球莖到台灣並偽造檢疫證明,這個範例可以對應到第4條的具體規定,即出境的植物檢疫物必須具備相應的檢疫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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