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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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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入境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檢疫: 一、護照。 二、海關申報單。 三、屬動物應施檢疫物者,應檢附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輸入檢疫同意文件、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動物檢疫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正本。 四、屬植物檢疫物者,應檢附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植物檢疫證明書正本。
  2. 2.辦理檢疫時,入境人員或其代理人應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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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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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 5 條規定:「入境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或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檢疫者,應填具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