抱歉,我不知道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6 條的相關法規,也無法提供相關的範例。
輸入經規定有檢疫條件之植物或植物產品,應繳驗輸出國檢疫機關發給之檢疫證明書。但自無植物檢疫機關之國家輸入,經接受特別檢疫者,不在此限。 前項檢疫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立法理由檢疫條件係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某些種類之植物、植物產品,在輸出國輸出前須先經特別的檢疫或適當之處理措施,或於到達港、站後施行燻蒸處理或實施隔離栽植檢疫之規定等。
輸入人或其代理人輸入檢疫物,應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發給之檢疫證明書。但經植物檢疫機關公告免繳驗者,不在此限。 未依前項規定繳驗檢疫證明書,或繳驗之檢疫證明書所記載事項與檢疫條件規定不符者,植物檢疫機關應採取下列措施之一;其費用由輸入人負擔: 一、限期補正檢疫證明文件。 二、檢疫處理。 三、退運。 四、銷燬。 第一項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發給檢疫證明書,經植物檢疫機關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將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第九條有關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之繳驗義務提升至第二項規範,爰於第一項定明行為義務人,並配合第十三條之一,將應實施檢疫之對象修正為「檢疫物」,並定明植物檢疫機關得視檢疫物攜帶有害生物之風險等因素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 二、將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第九條有關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而未繳驗或所繳驗之檢疫證明書記載事項與相關檢疫條件規定不符之處理措施,提升本法予以規範,爰增列第二項。 三、為因應未來國際間檢疫證明書之電子化,爰增列第三項。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十四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檢疫條件係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規定某些種類之植物、植物產品,在輸出國輸出前須先經特別的檢疫或適當之處理措施,或於到達港、站後施行燻蒸處理或實施隔離栽植檢疫之規定等。
一、配合將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第九條有關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之繳驗義務提升至第二項規範,爰於第一項定明行為義務人,並配合第十三條之一,將應實施檢疫之對象修正為「檢疫物」,並定明植物檢疫機關得視檢疫物攜帶有害生物之風險等因素公告免繳驗檢疫證明書。 二、將植物防疫及檢疫執行辦法第九條有關輸入人或其代理人應繳驗輸出國植物檢疫機關發給之證明書,而未繳驗或所繳驗之檢疫證明書記載事項與相關檢疫條件規定不符之處理措施,提升本法予以規範,爰增列第二項。 三、為因應未來國際間檢疫證明書之電子化,爰增列第三項。 四、原條文第二項移列第十四條第一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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