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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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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途經中央主管機關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禁止輸入或依檢疫條件管理之特定國家、地區卸貨轉運者,應經植物檢疫機關准;未經核准者,植物檢疫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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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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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910514 增訂)

植物或植物產品,途經第十四條或前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輸入或有檢疫條件之特定國家、地區卸貨轉運者,應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未經核准者,不得輸入或得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有關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途經疫區之申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意旨,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0529 修正)

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禁止輸入或依檢疫條件管理之特定國家、地區卸貨轉運者,應經植物檢疫機關核准;未經核准者,植物檢疫機關得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本法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時將禁止輸入及檢疫條件之公告併同於第十四條第一項規範,爰配合修正援引之條次並刪除「前條」,及酌作文字修正。

(0910514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有關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途經疫區之申請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俾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意旨,並酌作文字修正。

(1070529 修正)

本法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八日修正時將禁止輸入及檢疫條件之公告併同於第十四條第一項規範,爰配合修正援引之條次並刪除「前條」,及酌作文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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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防疫檢疫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6-1 條規定:「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途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公告禁止輸入或依檢疫條件管理之特定國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 16-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