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規費收費實施辦法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輸出動植物特定疫病或有害生物之採樣檢查,其費用依下列規定按每批每種動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收取。但動物特定疫病檢查有急迫需求者,加倍計收之: 一、酵素結合免疫吸附法,計收一千元。 二、聚合酶連鎖反應試驗,計收一千六百元。 三、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試驗,計收二千一百元。 四、即時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試驗,計收三千一百元。 五、病毒分離試驗,計收三千六百元。
輸出動植物特定疫病或有害生物之採樣檢查,其費用依下列規定按每批每種動物疫病或植物有害生物收取。但動物特定疫病檢查有急迫需求者,加倍計收之: 一、酵素結合免疫吸附法,計收一千元。 二、聚合酶連鎖反應試驗,計收一千六百元。 三、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試驗,計收二千一百元。 四、即時反轉錄聚合酶連鎖反應試驗,計收三千一百元。 五、病毒分離試驗,計收三千六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