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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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判定為不合格之動物及其產品,得經所有人或管理人請求,發給不合格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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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判定為不合格之動物及其產品,得經所有人或管理人請求,發給不合格通知書。 根據參考資料中所提到的,動物檢疫人員對進出金門馬祖地區的動物及其產品進行檢查,如果判定為不合格,則可以發給不合格通知書给所有人或管理人。
- 通知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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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