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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物及其產品(含加工產品)以貨運、攜帶、託運、郵寄或其他運送方式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應經檢查且符合本規則規定者,始得進出。
  2. 前項檢查,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在港、站內指定之場所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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