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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申請有關之同意文件與證照之核發、展延、變更、移轉、補發、換發等事項,其所應檢附之證件及資料,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動物用藥品登記作業須知」規定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授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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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已納入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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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現行「動物用藥品登記作業須知」規定因涉及人民權利義務,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其訂定應有法律依據,爰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授權依據。
一、本條刪除。 二、現行條文已納入修正條文第十二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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