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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 1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物用藥品之標籤及仿單,應依准,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動物用。 二、廠商名稱及地址。 三、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四、有效成分、含量、用法及用量。 五、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六、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七、停藥期間。 八、製造日期及批號。 九、有效期間或失效日期。 十、其他應記載事項。
  2. 前項各款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核准免予記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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